关于筹建中国水泥协会节能低碳专业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筹建中国水泥协会节能低碳专业委员会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我国是水泥生产大国,水泥制造业是典型的高耗能和资源依赖型产业,也是碳减排的重点行业,推动“双碳”目标达成是水泥行业面向未来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共同责任。为推动水泥工业技术进步,提升能效水平,降低碳排放强度,建设面向未来、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水泥生产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建立节能减碳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交流平台,由中国水泥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协会领导研究决定,筹建中国水泥协会节能低碳专业委员会(简称节能低碳专委会)。
中国水泥协会节能低碳专业委员会(筹建)秘书处拟设立在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本节能低碳专委会将依托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水泥能效环保评价检验测试中心,联合各大型
水泥企业(集团)、水泥工业设计院所作为核心会员单位,并吸纳部分高校、科研院所、节能环保服务公司和装备制造公司为会员组建中国水泥协会节能低碳专业委员会。为筹建节能低碳专委会,现邀请各有关单位加入中国水泥协会节能低碳专业委员会。
欢迎各有关单位积极参!请有意参加的单位,认真阅读《工作细则》(草案),并填报《中国水泥协会节能低碳专业委员会入会申请表》、《中国水泥协会节能低碳专业委员会会员登记表》,于2023年4月30日前提交到筹建处。
节能低碳专业委员会(筹建)秘书处联系方式: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60号(230051)
联系人:余学飞 13905692163,hefeiyuxuefei@163.com
谢 萌 13856941364,xiemeng1221@126.com
夏俊雅 13739279696,hefeixiajunya@163.com
附 件:1.中国水泥协会节能低碳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2.中国水泥协会节能低碳专业委员会入会申请表
中国水泥协会
2023年4月10日
附件1
中国水泥协会节能低碳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目标,提升水泥行业技术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相关机构在促进水泥行业能效提升、碳达峰和碳中和方面的作用,特成立“中国水泥协会节能低碳专业委员会”,英文名为China Cement Association Energy Saving and Low Carbon Technical Committee(英文缩写CCECC)。
第二条 本专委会的宗旨是:以市场需求为牵引,共性支撑为指导,开展水泥节能减碳技术研究,加强检测与评价技术体系建设,提升专委会成员单位在水泥节能低碳领域的研究、开发和服务水平,全面增强我国水泥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三条 本专委会经中国水泥协会批准,接受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和中国水泥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专委会的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节能减排、碳达峰、碳中和的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技术政策,承办中国水泥协会委托办理的事务;
(2)组织开展节能减碳技术体系架构、高效设备开发等共性技术的研究,组织制修订相关共性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专委会形成的知识产权制定合理的保护原则和技术转移机制。
(3)开展水泥行业节能减排、双碳领域的调查研究,收集、分析国内外节能减排、双碳领域信息,发布相关行业年度发展报告。建立水泥行业产品能耗和碳排放数据库,并定期发布水泥行业能效水平及通用型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报告,向中国水泥协会、政府部门提出水泥行业节能减排、发展规划及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4)组织推进会员贯彻实施国家行业及协会标准,推进节能减碳产业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事项,推动水泥节能减碳技术的进步和能耗管理水平的提升;
(5)承担和开展行业节能减碳、碳达峰碳中和及SCR催化剂领域课题研究,收集和整理行业节能减排信息、技术成果与需求,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专委会内部成员相互之间技术转化后的示范应用和推广;
(6)为会员提供及时、准确的行业政策、节能减碳技术发展动态和市场信息;
(7)组织国内、国际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指导和支持会员单位开展工作,并组织节能减碳技术交流经验会议。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的相关论坛、展览、培训等活动;
(8)收集并传播节能减碳相关信息,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组织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信息发布、产品展示和技贸洽谈等活动。
(9)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水泥行业碳中和项目示范试点,编制实施方案、组织项目论证、实施效果评估等。
第三章 专委会成员
第五条 专委会以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水泥能效环保评价检验测试中心)为依托单位,由我国从事水泥行业节能低碳相关技术研究并有志于推动我国水泥节能低碳产业发展、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专委会成员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属于开放的创新、自律型协作组织。
第六条 申请加入专委会的成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专委会的章程;
(2)有加入专委会的意愿;
(3)在节能低碳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七条 加入专委会的程序:
(1)提交《中国水泥协会节能低碳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申请表》;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批准加入;
(3)被批准加入专委会的单位需跟专委会签订协议书。
第八条 专委会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专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根据相关规定参加专委会的活动;
(3)获得专委会内部相关资源(涉密内容除外)的优先权;
(4)专委会项目的优先参与权;
(5)优先使用专委会服务平台的权利;
(6)对专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九条 成员单位需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专委会的决议、协议、章程;
(2)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工作;
(4)承担专委会服务平台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5)按规定缴纳会费;
(6)不得损害本专委会声誉。
第十条 专委会成员退出专委会应提交书面材料。专委会成员逾期l年不缴纳会费或2年不参加专委会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一条 专委会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细则的行为,经不少于三分之二理事会成员同意,予以除名,由专委会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专委会设立成员大会、顾问委员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十三条 专委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专委会成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专委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专委会理事;
(3)审议专委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专委会重大决策、变更和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单位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半数以上的单位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顾问委员会特聘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领导、专家、部分专委会成员单位人士担任特聘顾问,其职责为:
(1)相关政策导引;
(2)业内重大事件咨询;
(3)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专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2)审议专委会基本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3)审议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及相关的专项报告;
(4)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并向成员大会报告;
(5)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专家委员会的设立;
(7)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8)领导专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筹备召开成员大会;
(10)对本专委会成员违反专委会纪律,损害专委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半数以上的理事单位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临时召开会议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会可设名誉理事长和执行理事长一至两名,须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专委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水泥节能低碳及相关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贡献突出;
(3)热心专委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负责专委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专委会依托机构,由专委会秘书长主持工作。秘书处职责如下:
(1)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专委会的各项工作;
(2)负责成员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起草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
(4)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专委会成员单位日常服务与管理;
(6)负责受理加入专委会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7) 依据专委会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的申请;
(8)负责专业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
(9)负责专委会服务平台运营维护与专委会科研项目的组织运作;
(10)负责行业信息发布和专委会宣传推广等工作;
(11)成员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设秘书长1名,由专委会依托机构负责人担任。职责是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执行理事会决议;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及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由水泥节能低碳技术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委员由专委会成员推荐,专委会理事会聘任产生。专家委员会按照专委会安排,开展水泥节能低碳技术研发、创新示范、学术交流等各项专业技术咨询活动。专家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全体会议一至两次,工作会议若干次,可采用各种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根据发展需要,专委会秘书处可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其设置、撤消和工作任务由秘书处确定,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条例》开展业务,可配备必要的办事机构、设备和人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开展检测咨询等相关科技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来源为政府拨款或社会捐助的经费,拨款(捐助)方有经费用途要求的,按要求执行,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工作细则。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专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专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理事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专委会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专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专委会不设专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发放。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专委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专委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专委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专委会清算结果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专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工作细则经2023年X月X日专委会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专委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国水泥协会节能低碳专业委员会
入会申请表
我单位自愿加入中国水泥协会节能低碳专业委会,遵守中国水泥协会章程和节能低碳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节能低碳专业委员会决议,支持节能低碳专业委员会工作,按时缴纳会费,为中国水泥行业节能低碳工作做出贡献。
附:中国水泥协会节能低碳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登记表
申请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
协会代表
联 系 人
年 月 日
中国水泥协会节能低碳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登记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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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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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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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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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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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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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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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代表 | 姓 名 |
| 职 务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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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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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联系人 | 姓 名 |
| 职 务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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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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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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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加入会员类型 | □ 会员单位 | □ 理事单位 | □ 副理事长单位 | ||||||||||
申请单位同意 | 中水协节能低碳专业委员会 秘书处审核意见 | 理事会会议决议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公章) 年 月 日 | 经第 届 次理事会议通过,批准成为中国水泥协会节能低碳专业委员会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年 月 日 |